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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征文(精选多篇)

时间:2025-01-10 08:20:12
老年人征文(精选多篇)[此文共10940字]

第一篇:老年人的家电应该具备老年人的特点

如今国内人口老年化趋势逐渐加大,对于家电行业来说,针对老年群体的特殊性来生产老年人用的家用电器相信会给家电厂家和买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与整体消费不同,一个庞大的老年人群必然会呈现一种不同的、带有老年生理特征的消费需求。比如年龄增加必然带来人们生理上的变化,因此老年人对于各种用品必然有一些特殊要求。与此同时,知识的老化也使老年人要求电器的操作越简单越好、说明书越通俗易懂越好。因此,企业不仅在产品上需要更加细化,在服务上也应更多地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提供更多的咨询、讲解等服务。据了解,国外有人早在1990年就提出了“老年型家电应有别于一般家电产品”。韩伟强介绍说,奥维咨询的调查发现,老年人的家电需求主要体现在打点家务(冰箱、洗衣机、电饭锅、微波炉、豆浆机等)、照顾儿孙(热奶器、消毒柜、游戏机等)、改善生活品质(空调、电风扇、浴房、按摩器等)、充实精神文化(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等方面。

而老年人对家电产品的需求趋势主要体现在产品操作的简单性、安全性、提示性、节约性、适宜性及透明性上。他进一步解释说,随着年龄增大,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因此对产品需求集中在简单性上,主要体现为产品功能的简单化、操作方式的简单化及维修一站式的简单化。

销售人员介绍说,一些带提醒功能的家电比较受欢迎,比如老年人在烧水的时候经常会遗忘,带鸣叫功能的电水壶就比较受欢迎。此外,便捷也是老人比较看中的,不仅产品操作应该简便,而且最好是“傻瓜型”、“一键通”产品,同时还应该具有字体大、键面大,说明书通俗易懂等特点。

但是,中国联保调查发现,在目前智能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均在产品中增加多种功能。以电视为例,智能遥控、多屏互动等功能几乎已经成为标配,其主要目标群体为年轻人,于是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80、90后不看电视,50后、60后不会看电视”的窘境。面对功能按键繁多的遥控器、层层嵌套的界面,作为电视主要使用者的老年人只能选择最常用的调台、调音等基本功能,其他智能功能形同虚设。再如洗衣机的羊绒清洗等功能,厂家虽力求功能全面,但老年人仍更倾向于传统的手洗方式。“电器功能的多样化和集成化不仅使老年人操作起来困难重重,而且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韩伟强认为,企业应进一步细分市场,同一款产品可以再细分出老年简化版,一些时尚的功能尽量简化,同时增加一些老年人需要的功能,比如在电话上增加社区售后服务、120急救及家中亲人的一键通拨号等,在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同时也开辟出自己的一片广阔天地。

第二篇:xx老年人协会

xxxxxxx

老年人协会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民政部门领导:

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审阅我们这份申请书。为丰富我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组织我村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对我村体弱病残的老年人进行家政护理等服务,体现村干部群众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特在此申请成立会冲村老年人协会,望予以批准。

现将本协会的概况汇报如下:

协会名称:xxxxx老年人协会

协会性质:民间自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继续贡献力量,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使老年人健康长寿,欢度晚年,把老年人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

协会成立必要性:本村由于地理位置因素影响,大部分青壮劳动力在外工作,村内年长者较多,缺乏必要的照料,生活无趣单调。成立村老年人协会,不但可以为村需要帮助的年长者提供服务,为其排忧解难。还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丰富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村和谐发展。

协会成立可行性:首先,我村老年人人口较多,有广泛的老年群众基础;其次,老年群众对成立老年人协会意愿十分强烈,纷纷要求成立

属于自己的组织;再次,协会可以以村委为依托,借助村委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进一步地完善协会的功能职责。

协会业务范围:1、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 2、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或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3、倡导积极健康的老龄理念,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4、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乡村建设,在村内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工作目标:服务老年群体,焕发夕阳光彩

协会组织架构: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协会委员会委员若干,组织架构如下:

xxx(会长)

xxx(副会长)

xxx xxx xxx xxx(委员会成员)

协会资金及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居委下拨一部分资金作为活动经费。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xxxxxxx老年人协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第三篇:老年人再婚问题

老年人再婚问题

摘要:老龄化的到来,很多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老年人再婚越来越多,但是相对再婚离婚这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有很多的问题,主要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子女、社会、自身等等,针对这些因素就需要有相对的一些措施来改善,老年再婚是必要的,对老人晚年生活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原因影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观念在不断的变化,对于离婚、再婚不再如改革开放之前是不能出现的现象。现在离婚被看成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80后一代,夫妻在一起不开心就会离婚,而且现在很多人都会喜欢离过婚的女人,认为离婚的女人更懂得照顾丈夫、家庭,能更好地照顾婆婆等。

老年人是人类出现就存在的一群人,但不同时期对老年人的界定是不同的,在20世纪初认为老年人是60岁以上的人,而在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认为65岁以上的人是老年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我国老年人众多,而 ……此处隐藏6191个字……p>(二)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由于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衰退,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并且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通常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加之中国传统的尊老美德,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个群体存在着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存在疏于防范的现象。

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也可以为老年人实施某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三)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为老年人犯罪带来隐患。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心理因所处的特定年龄段造成其的犯罪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绝大多数老年犯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暴力型犯罪较少。以性别分类,男性多为猥亵、强奸等流氓犯罪及财产性犯罪,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的延长,老年人对性以及感情也有了较以往更多的需求,但是传统社会观念、以及落后的文化构成等因素,往往使老年人和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致使老年人产生了犯罪的内在动机。而财产性犯罪则与老年人的现实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与其他普通侵财型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手段老年人的侵财型犯罪多采用诈骗等非暴力手段。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成都老人公交车纵火案和韩国老人国宝纵火案,都充分表明了犯罪人经过精心策划,依靠社会对老年人犯罪意识的疏忽而采取的报复性犯罪活动。

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人进入老年后,自然规律决定了其生理机能呈弱化衰老变化。因此,老年人犯罪往往把对象直接指向缺少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者。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惩治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老年人犯罪也是古已有之的一个社会现实。在中国古代社会对老年人犯罪大部分是采取了有别于一般犯罪的刑事政策。例如汉宣帝朝规定“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近代《大清新刑律》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老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有着从宽的倾向。例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已失去的社会危害可

能的,可以准许限保监外执行。”以及2014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对待老年人犯罪,我们要在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情况下,适当对其从宽、从轻处理。

这一结论不但是对历史的总结,更是符合当下实际的。老年人犯罪往往有其内在动因,即往往犯罪的老年人都是有“苦衷”的。那么这种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弱。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处于迫不得已或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做的,更是要在刑罚之外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将他们拖出犯罪的泥淖。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老年人宜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手段。因为如果宣告实刑,那么意味着这一犯罪分子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人员的工资、衣食住医等环节的开支。但是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因素使得他在羁押期间很少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所以这对国家而言是一笔“负收入”。

五、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古语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对于老年人犯罪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与青少年犯罪一样,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研究刑罚对策,更应该深刻而建设性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关于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我认为有一下几点是有益的:

(一)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得到适当的赡养,每一个老年人在晚年都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让每一个老年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那么试问,还会有多少老年人去犯罪?

(1)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设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的制度安排。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试点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确保孤寡老人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困的家庭中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同时提倡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加大社会募捐、企业资助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确保城乡老人的物质需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得到更多保障。

(2)法律上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不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的社会利益。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老人子女的义务,使得他们不但不会成为未来老年人犯罪的“幕后推手”,而是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防火墙”和“保险丝”。

(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扭转社会观念

社会舆论要大力宣传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建设,让全社会形成爱老、敬老之风尚,尊重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提倡老年人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发挥老年人的专长优势,从事力所能及之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4)司法机关要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针对老年人的性格特点和行为习惯,改造机关要采取宽容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使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和道德错误,争取早日重归社会。另外更要加强对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功用,落实其生活保障措施,关注其思想行为变化,预防再次犯罪。最后,司法机关还要立足社区街道和农村村委会,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特点,建立外来单身老人的特别登记制度,关注单身老人的特殊行为变化,从社会关爱和犯罪预防双重角度来加强对外来单身老人的管理。

老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需要社会和家庭方方面面的努力。刑罚不是目的,从宽处理也不是社会所追求的,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在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下享受夕阳红,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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