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客户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为经核定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资格;
2.乙方已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3.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并充分认识到投资本协议项下股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4.甲方已详细阅读《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并承诺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协议项下委托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语词具有如下含义:
(一)转让股份:指依据乙方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利用乙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设施转让的股份。
(二)股份帐户:指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转让股份的记载、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而设立的专用证券帐户。
(三)风险揭示书:指本协议附件所指《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四)《办法》: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条 开户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份转让,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股份转让系统开户手续。
(二)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填写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
(三)乙方根据甲方开户申请和开户资料经审查确认后,为甲方开立股份帐户和相应的资金帐户。
(四)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为甲方预留的重要印鉴,分别作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和资金存取的依据。
(一)甲方持本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办理资金开户手续。
(二)甲方取款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有代理人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登记卡(或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三)甲方的资金存取可通过乙方的资金柜台办理,也可通过乙方的银证转账系统办理。
(四)甲方的现金取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取款规定执行。
(五)甲方支票存入的资金,必须通过支票取出。
第四条 转让委托申报
(一)股份转让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甲方可在股份转让日的申报时间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转让股份的委托申报。
(二)甲方可采用柜台委托、终端自助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其他委托方式。甲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下达的报价指令在当日有效。
(三)乙方不受理甲方全权委托。
(四)柜台委托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划拔)凭证为准。甲方通过自助形式下达的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资料为准,其中判定甲方是否下达委托转让的指令及指令的内容,以乙方打印的用户委托报告书为准。
(五)甲方通过自助方式下达指令时,必须按照乙方有关的《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若甲方违反上述说明,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务必注意密码的使用与保密。凡使用其密码下达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有义务对转让的股份建立股份集中托管库,为甲方设立股份明细帐,对甲方的股份进行妥善管理。
(八)甲方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五条 配对成交
(一)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配对的竞价方式。
(二)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经股份转让系统主机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四)集合竞价结束后,股份转让系统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乙方所属营业部,内容包括:营业网点编码、合同序号、甲方股份帐户卡号、股份编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甲方对下达指令达成的股份转让结果有进行交收的义务。甲方可查询其指令的操作结果(含资金划拨和股份转让交割的结果)。甲方查询或交割应在指令下达的t+1日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有异议,应在t+l日营业时间内提出,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转让结果,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免责条款
甲方充分认识到股份转让的风险,并同意乙方在下列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在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诸如通讯、电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的转让股份帐户、资金帐户和银行储蓄帐户之一项或多项,发生挂失、销户、被依法冻结或银行储蓄帐户更改支取方式致使甲方无法下达或传送指令;
(三)因乙方或联网银行电脑系统出现故障,结算资金和帐务出现差错,乙方有权对发生错误的帐户进行冲帐处理并追讨有关资金
(四)甲方下达的指令违反本协议规定、《试点办法》和自助委托系统使用说明等,从而使发出的指令成为无效指令;
(五)由于甲方本人的资金帐户、银行储蓄帐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及转让股份余额不足等原因致使下达的指令为无效指令;
(六)甲方当日提款额超过乙方规定的预约取款限制;
(七)甲方指令送达时间超过乙方的营业时间;
第八条 股份转让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乙方有权根据“办法”的规定,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
乙方作出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时,应当在乙方网站和营业网点予以公告。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除经甲方同意,或其他法律认可机关要求,乙方不得擅自透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二)甲方如不能亲自下达股份的转让指令,可授权代理人进行操作,其代理人的资格须经乙方确认。甲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视同甲方本人行为。
(三)甲 ……此处隐藏7200个字……清单,供甲方核查;
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应遵守(请收藏本站:wwW.)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在其资产账户和同名银行结算账户间划转。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当甲方资产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按季支付或在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乙方应将最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对每个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在乙方公司行情系统、网站及营业网点予以及时披露。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
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乙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及资产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1、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若丧失代办股份转让资格,将自动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七章 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明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通过乙方的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期限过期,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代理人的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在乙方,且当事人均应到场,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三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明、存折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有关费用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十四条 《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共同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账户卡号:营业部 身份证明号(或营业执照号):(盖章) 通讯地址:
代理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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